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81执保44号
申请人: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大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229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生于1961年2月7日,汉族,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5月2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湖北丹江口安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保全裁定,已经对被保全财产予以保全。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财保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建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韵韵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