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洲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银洲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13603号
原告:河南银洲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农业南路与正光北街交叉口招银大厦1号楼8层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2440551M。
法定代表人:王聚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祥,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TQU91Y。
法定代表人:李福军。
原告河南银洲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阳市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保养费39732元及违约金113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安阳金土苑小区的22台电梯委托原告进行维修保养,保养费每月5676元,合同服务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22台电梯定期进行了维修保养,但是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保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截止起诉,被告尚欠39732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阳市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4日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安阳金土苑小区的22台电梯委托原告进行维修保养,保养费每月5676元,合同服务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22台电梯定期进行了维修保养。被告仅支付了2019年1月、2月的维保费,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维保费39732元未支付。合同第8.4.4约定,违约金为本合同两个月的维保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安阳市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39732元,有原告提供的合同及维保记录为证,被告方均在维保记录上予以签字确认,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违约金11352元,综合本案案情,被告违约情节及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违约金5000元。被告安阳市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市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银洲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保费39732元及违约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银洲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安阳市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穆婧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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