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2583号 原告: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MA29J0XB2K,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道城西村拋大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36889236T,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道恒升商业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