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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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409号
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俞11组樟山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恒升商业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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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