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4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江苏翔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溱潼镇双星村星南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CWNY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恒升商业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3688923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翔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翔茜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计154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于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