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1民初4314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宜汉县。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经当庭变更):1.判令**向***支付劳动报酬33210元及利息损失(按月利率1%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2.判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1年10月11日,**向***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人工工资58210元,并承诺于2021年11月底支付18000元,于2021年12月底支付10000元,余款于农历年底付清。此后,**未向***支付任何款项。为此,双方纠纷成讼。 另查明,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代付工资25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工资33210元并赔付原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82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标准计算至2023年2月27日;以3321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