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650号
原告:广西来宾市耐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祥和路18号电力小区2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恒升商业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广西来宾市耐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来宾市耐美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广西来宾市耐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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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