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521民初1043号之一
原告:浙江长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73FW4H,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茅山村北村前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36889236T,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恒升商业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浙江长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2026年3月23日,原告浙江长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长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长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