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36宜兴市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3236号
原告:宜兴市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25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764502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尧、史俊达,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10X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东街86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4402367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6848155Y。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兴市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宜兴市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宜兴市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兴市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