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23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2月04日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户籍地及住址开远市。??
被执行人: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
住所地:屏边县玉屏镇小街子。
社会统一代码:91532523MA6KYRHDXC。
法定代表人:马启程,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马启程,男,1977年03月05日生,汉族,
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地及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详顺苑商业住宅小区4幢401号。
社会统一代码:9153070005699573XT。
法定代表人:王年尼玛次理,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2)云2523执50号***与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马启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系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分公司。且被执行人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马启程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系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因被执行人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马启程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追加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人民币20000元。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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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应良
审判员 何志强
审判员 陈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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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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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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