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21民初15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下丁家镇丁政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QY78K5W。
负责人:张宝凯,该分公司经经理。
被告:周遵元,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94416851L。
法定代表人:杜培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祥顺苑商业住宅小区4幢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05699573XT。
法定代表人:杨政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仁市梵净古邑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环北锦江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MA6JBMPB4A。
法定代表人:付光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扬,该公司法务部审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绚,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周遵元、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梵净古邑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英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敖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