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1执1212号
***、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0.00元、违约金(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单位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标的款250000.00元、违约金5250.00元(从2021年9月1日起至12月2日按3个月天计算,利率按月利率千分之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37.50元(从2021年9月1日起至12月2日按90天,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共计259187.50元。本院(2021)黔0621执121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该案按照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