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民初659号
原告: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祥顺商业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年尼玛次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议福,男,彝族,2001年8月1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权,男,彝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村民。
原告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云南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康双喜
书记员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