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28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23号世纪荟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千阳县千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宝鸡市金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千阳县千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陕0328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宝鸡市金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391832.86元,由千阳县千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给付327107.02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7177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3588.50元,由千阳县千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7107.02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588.50元。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千阳县千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860元。被执行人自觉交付案件款232563.41元,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案件款98132.11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4860元因被执行人企业困难清算解散,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8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娟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