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2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永登山河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陈环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牛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12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永登山河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制作、安装、调试除尘机械设备款23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13元。因被执行人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登山河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4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宏鼎磨料科技有限公司242601元(加工制作、安装、调试除尘机械设备款235000元,案件受理费2413元,利息1727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甘012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永政
审判员 安有芳
审判员 方立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缪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