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3001执20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登山河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永登山河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0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41480元,案件受理费253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登山河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免除违约金41480元,被执行人甘肃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履行案件受理费2532元,申请执行人永登山河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免除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当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
本院认为,(2019)甘3001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永登山河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22元已由甘肃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