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3609号
申请人:大***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1137525A。
法定代表人:丛欣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丽,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富静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2025117X。
法定代表人:刘斌,执行董事。
原告大***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726.7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726.7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