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某某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36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富静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2025117X。
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杰,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1137525A。
法定代表人:丛欣江,执行董事。
原告大***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辽0204民初36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726.7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5月2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已被冻结的大连银行沙建支行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二七广场支行账户中的实际冻结金额已超过726.78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大连银行胜利路支行账户、大连银行沙建支行账户、大连银行沙建支行账户、大连银行沙建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账户、招商银行大连分行青泥支行账户中存款726.78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大连银行胜利路支行账户、大连银行沙建支行账户、大连银行沙建支行账户、大连银行沙建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账户、招商银行大连分行青泥支行账户中存款726.7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