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华鑫顺物资有限公司与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万力恒岩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2666号
原告:大连华鑫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单元7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311416230K。
法定代表人:宋恺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建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蕾,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静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2025117X。
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男,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元,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力恒岩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00号2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5829518A。
法定代表人:刘爽,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华鑫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万力恒岩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告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