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天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1575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天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天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月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原告赵月超负担。
审判员强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