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执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东盛二条委*组。
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韩拓,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20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良,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3号。
法定代表人钱鑫,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西五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詹志才,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东一条。
法定代表人范明杰,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苗井军,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长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名下的房屋及土地抵押贷款人民币1.1亿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2015)长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智
代理审判员 韩 昊
代理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铁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