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6民初274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昕。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嵩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