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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3779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11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汇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盈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8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6减半收取468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