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3779号
原告:**,女,1981年10月11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汇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盈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8月2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威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6减半收取468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