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新疆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巴州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273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巴州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巴州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7559.96元,剩余案件款1,033,918.04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01执27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