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812号
申请人:山东科实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东姬王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F1LF4R。
法定代表人:王国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教授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2565XJ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科实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科实板业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科实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