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0720号
原告: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安托山五路1号香蜜府A2-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X3GE5Q。
法定代表人:陈荣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涛,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教授花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2565XJ。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原告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焱森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厉翠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业玲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