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253号
原告:***,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东,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太公三路卧龙山街道教授花园0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2565XJ。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立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建伟
书 记 员 孟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