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财保109号
申请人:***,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太公三路卧龙山街道教授花园0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2565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济南路支行,账号:3700********)。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账号:3705********)。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开户行:日照银行(营业部),账号:×××76)。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预交,根据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于裁判时与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一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