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河民初字第3701号
原告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正阳路与安居大街东段交汇(以下简称东蒙水利)。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原山东万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教授花园5号楼(以下简称合乐建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蒙水利和被告合乐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东蒙水利委托代理人***,被告合乐建设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蒙水利诉称,2011年6月3日,被告经济南市鲁源公证处公证,中标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临沂至枣庄高速公路房建工程,被告经建设方同意并选定原告为打井施工项目。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打井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约定义务,并经监理方验收后交付使用,但被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至今不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191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合乐建设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1、原、被告双方签订打井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地点、价格、质量和付款方式,由于涉案项目为业主选定,原告通过关系让业主强压被告签订打井施工合同,被告迫于无奈才把涉案项目分包给原告,我方保留追究的权利。2、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未经调试及被告组织验收即收兵,涉案工程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多次联系原告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置之不理,无奈被告找到其他专业队伍进行维修整改,由于原告打井质量及技术问题,出水量未达到合同要求,水质也不符合饮水标准,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无法正常使用。3、由于原告的原因致使整个工程不能正常交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5月19日,山东万平置业有限公司即被告合乐建设被确定为山东省临沂至枣庄高速公路项目房建工程第一标段施工中标人,且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2012年3月23日,山东省临沂至枣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选定了原告东蒙水利为上述工程中向城收费站、苍山收费站和尚岩停车区打井的施工单位。2012年9月12日,山东省临沂至枣庄高速公路项目房建工程第一标段施工总包单位即被告合乐建设与原告东蒙水利签订打井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向城收费站院内、苍山收费站院内、尚岩停车区院内;施工内容:每个场区水井各一眼;技术要求:向城收费站为井出水量5立方米/小时,苍山收费站为井出水量5立方米/小时,尚岩停车区为井出水量5立方米/小时,若达不到以上要求,仅支付打井费用的50%,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工期要求:施工工期为每口钻井贰天;工程价款:合同价款向城收费站为192814元,苍山收费站为192814元,尚岩停车区为192814元,共578442元,以上总价款为完成项目业主必选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付款方式:三口井完成后付合同总价的40%,在调试完成合格后,付总价款的85%;保修期限为十二个月,保修金5%,保修期满后七日内付清;设备安装调试完成10日内甲方(被告合乐建设)组织验收,试泵等用电由甲方提供但电费由乙方(东蒙水利)承担;乙方同意的让利是在甲方支付总金额95%而且不开发票的情况下让利总额的10%……。2012年12月,该工程施工完毕。2014年12月1日,出具了上述工程竣工结算费用明细,其中向城收费站水井造价172398.8元、苍山收费站水井造价173628.6元、尚岩停车区水井造价116908元,共计462935.4元。2014年1月山东中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至枣庄高速公路房建工程一标段的工程审核报告,其中确定的原告东蒙水利施工工程的价款,同2014年12月1日确定的价款。
另查明,被告合乐建设已向原告东蒙水利支付工程款10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东蒙水利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316641元,被告合乐建设为要求答辩期限。
上述事实,主要依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证实,并均记录、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案被告原名称为山东万平置业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更名为被告合乐建设,故该公司与原告就本案涉案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合乐建设一并承受。本案的焦点在于:一、本案涉案工程是否由原告东蒙水利完成施工。二、本案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焦点一,2015年4月28日,山东省临沂至枣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司出具的关于临枣高速房建打井工程有关问题的说明中陈述“……临枣高速房建工程共打井9眼,分属4个房建合同段,由临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4个房建合同段签订施工合同,并按打井比选文件约定全部施工完毕。于2012年12月1日作为房建工程的组成部分通过交工验收……”,从上述陈述中可以看出,本案涉案工程系由原告东蒙水利施工。且被告合乐建设辩称上述争议工程不是由原告东蒙水利施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焦点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合乐建设申请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量及造价等进行鉴定,后被告合乐建设撤回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申请。庭审中被告合乐建设提供照片一组及证人四名,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过维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所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依法亦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合乐建设应向原告东蒙水利支付工程款316641.86元(462935.4元-462935.4元×10%-1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6641.86元。
案件受理费598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均由被告山东合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阚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