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2民初2号
原告:海阳市辛安镇海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阳市辛安镇海头村。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达、项海霞,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二十里店镇石家泊村。
法定代表人:**太,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阳市辛安镇海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海阳市辛安镇海头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辛安镇海头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辛安镇海头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海阳市辛安镇海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秦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邹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