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民终1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二十里店镇石家泊村。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海阳市翔瑞建筑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0费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于慧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