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7200号
原告: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博,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
负责人:李华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文,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红、徐小淦,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博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丁长瑞
人民陪审员 冯秀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彦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