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系***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堂,系***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福蕾
审 判 员 赵艳斌
审 判 员 孔庆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皓颖
书 记 员 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