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异197号
异议人(案外人):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3356718R。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杜甫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冬,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吴治理,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吴海磊,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郑州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人民路中段附10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99965382R。
法定代表人:杨路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巩义市弘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陇海路南与白云山路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41669917B。
法定代表人:张保才。
被执行人:巩义市康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孝义街道孝义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6L9BX9H。
被执行人:张琳琳,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新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新市。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康正置业有限公司、张琳琳、郑州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巩义市弘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期间,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亚恒
审判员  康译方
审判员  徐卫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谷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