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081629395L。
法定代表人:许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宁县金湖宏丰瓷砖店,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9MA2YH1E06Q。
经营者:陈宗龙,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
上诉人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宁县金湖宏丰瓷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9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另行向案外人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春平
审 判 员 彭贵良
审 判 员 廖 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清
书 记 员 李 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