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民初2754号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汀县河田镇伯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闽08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8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倒数第五行至第六行“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长汀县河田镇伯湖村民委员会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长汀县河田镇伯湖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长汀河田镇伯湖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邱 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钟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