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长汀县河田镇伯湖村民委员会、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民初2754号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汀县河田镇伯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闽08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8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倒数第五行至第六行“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长汀县河田镇伯湖村民委员会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长汀县河田镇伯湖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长汀河田镇伯湖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邱 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钟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