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泰宁县**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081629395L。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宁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归化路6-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MA34562N06。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堪华,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格格,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帅文贵,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泰宁县。
上诉人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宁县**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帅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9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已另案向帅文贵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福建省鑫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婕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詹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