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22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一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恒一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鄂022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已划拨***银行账户的存款103750元并无其他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耀涌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