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663号
原告:安徽波特赛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翡丽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B座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97806G(1-1)。
法定代表人:孙丽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照华,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E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42751B(1-1)。
法定代表人:周欣平,总经理。
被告:三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丰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7183344N。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波特赛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三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波特赛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波特赛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波特赛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安徽波特赛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苗
书 记 员 赵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