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2执异46号
异议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龚淑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阳龙居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照旺庄镇前发坊村。
法定代表人:候佳琪,该公司经理。
莱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阳龙居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与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阳龙居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鲁068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56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莱阳龙居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阳龙居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均未承担责任,***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是(2022)鲁0682执508号。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7日与**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按照(2021)鲁068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对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阳龙居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并分别通知了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阳龙居休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书面认可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了相关的法律手续,**有权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22)鲁0682执5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姜新成
审判员 刘延新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宫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