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口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555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兰,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杰,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新嘉街道中村镇中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0744129133。
法定代表人:王绍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朋,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1号山海云小区2号楼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72242168R。
法定代表人:龚淑娟,任经理。
第三人:龚文潮,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江都市。
原告***与被告龙口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文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多次通知,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