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555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兰,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杰,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新嘉街道中村镇中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0744129133。
法定代表人:王绍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朋,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1号山海云小区2号楼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72242168R。
法定代表人:龚淑娟,任经理。
第三人:龚文潮,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江都市。
原告***与被告龙口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文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多次通知,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