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财保111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陆立兵,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申请人:***,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龚淑娟,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财产保全费4020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