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第三人:四平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西岭。
法定代表人:张选民,总经理。
***与**、四平市**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2019年12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郭雨春
人民陪审员 鲍铁山
人民陪审员 王新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