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粟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及四平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第三人:四平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西岭。

法定代表人:张选民,总经理。

***与**、四平市**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2019年12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郭雨春

人民陪审员  鲍铁山

人民陪审员  王新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