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粟旺建筑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与四平市粟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3民初1175号
原告: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瑛,**。
被告:四平市粟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街八委水果批发小区综合楼。
被告:***,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四平市粟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给付钢材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执行完毕为止);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四平市粟旺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到原告处购买螺纹钢、盘圆,货款共计30万元,于2014年12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承诺货到工地付款。原告将钢材送至工地后,被告说盖完三层后一次性付款,但迟迟没有给付。原告找到被告催款,被告于2015年9月12日在欠据上写明钢材用途为被告四平市粟旺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平市伊通县承建的*****花园小区22号、31号楼。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经审查:2015年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以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回原告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
如不服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