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拿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与云南佳拿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01民初4458号
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经营者赵光旭,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佑文,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佳拿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2号投资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操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与被告云南佳拿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大理中德塑钢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邓朱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