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02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通化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通化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通化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通化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如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在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如发生逾期,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凡
审判员 孙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