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保489号
申请人:威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威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建材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以(2023)鲁1003民初3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3年6月2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