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通管道保温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通管道保温有限公司与济南市章丘区热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81民初4232号
原告:天津市中通管道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热力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中通管道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热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通管道保温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通管道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5元,由原告天津市中通管道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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