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443号
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7元(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643.5元,由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643.5元,退还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白 隽 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 文 娟
书 记 员 姜 莉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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