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前、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02民初355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鑫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前,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前、***、***、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万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劳动报酬108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诉讼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当事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交万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2日,被告中交万向公司与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桥梁伸缩装置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中交万向公司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琼中至乐东××××合同段供应桥梁伸缩装置,工程地点海南省琼中至乐东××××合同段,安装日期暂定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5日。随后被告**前与被告中交万向公司口头达成施工安装协议,由被告**前承包上述项目伸缩装置的施工安装。被告***、***通过***介绍自**前处转包了施工安装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召集原告***等工人前往工程所在地工作。 原告自2018年6月27日到达案涉工地进行施工,在工地干壮工,被告***确认日工资为220元。2018年8月24日**前向被告***银行转账10万元,随即被告***带领原告等人开车自海南返回衡水(**前证实当日给***拨付工程款后,其带领部分工人返回衡水)。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200元,被告***提交的2018年7月份海南琼中历史天气预报显示当月当地有中雨及大雨的天气为4天。 涉案工程完工后被告**前于2018年11月16日与被告中交万向公司补签书面《伸缩缝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海南省琼乐县伸缩缝施工安装,施工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终止,工期为123天;伸缩缝工程量单价为1000元∕米,合计金额828850元;支付方式为工程结束并经业主及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的90%,10%质保金在业主支付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最终结算价的10%,质保期为自施工验收合格后起算两年。 被告中交万向公司支付被告**前工程款如下:2018年7月24日5万元、2018年7月27日5万元、2018年7月31日转账10万元、2018年8月15日8万元、2018年8月24日10万元、2019年1月20日14万元,以上共计52万元。 被告**前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明细如下:通过银行转账2018年7月24日4万元、2018年7月27日5万元、2018年8月2日6万元、2018年8月15日8万元,以上共计23万元;通过微信转账2018年7月24日1万元、2018年7月31日1.5万元、2018年8月1日2万元、2019年8月12日账2万元、2019年10月31日1万元、2019年11月1日0.5万元、2019年12月31日1万元、2020年1月24日0.3万元、2020年2月17日0.3万元、2020年3月20日0.2万元,以上共计9.8万元;另2019年12月9日收取现金1万元。以上被告**前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33.8万元。 被告**前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明细如下:通过微信转账0.1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2018年8月24日支付10万元;2019年2月2号收取现金4万元,以上被告**前共计给付被告***工程款14.11万元。 另被告**前于2020年1月23日代被告***及***支付***工资5000元,二被告对此确认。以上被告**前总计支付二被告48.41万元(包含代付的工资5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卷为据。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并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中交万向公司与被告**前口头达成施工安装协议,由被告**前承包涉案伸缩装置施工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中交万向公司与被告**前补充签订了《伸缩缝工程施工安装合同》,是二被告在核对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等项目后,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总价款为828850元,施工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终止,工程结束后支付至总价的90%,10%质保金在业主支付后一个月内支付,质保期为自施工验收合格后起算两年。二被告均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前承包涉案工程后,通过案外人***介绍将工程转包给被告***、***,涉案工程由被告***、***合伙承包并招募包括原告***等工人进行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等人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庭审已查明被告中交万向公司支付被告**前工程款共计52万元,被告**前支付被告***、***工程款共计48.41万元。故对于被告***、***拖欠的原告***等人的工资,被告**前及被告中交万向公司应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前辩称涉案工程款除质保金82885元未到期其余工程款被告中交万向公司均已支付,并由**前转付被告***、***,其提交的与被告中交万向公司达成的海南琼乐项目伸缩缝工程计量结算单,被告***、***作为工程实际承包人对结算单上代扣的材料款及税金等20余万元,均不予确认,而被告**前不能提交证据对扣款金额进行佐证,也未提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至今未过质保期,故对被告**前辩称,不予认定。被告**前辩称,支付案外人***工程提成款2.4万元、代付书林、海常、***工资,被告***、***均不认可,对此不予确认。 原告自2018年6月27日到达工地开始施工,至2018年8月24日跟随被告***的车辆离开工地,共计59天,扣除中雨以上天气停工4天,其他施工总计55天。按照被告***确认的原告工资每日220元计算55天为121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资3200元,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900元。原告称往返工地的在途时间应计付工资,没有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双方就此没有约定,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交的工人工资发放表,被告***、***不予认可,因该证据为复印件,故不予认定。被告***辩称工程于2018年8月10日完工,以后不应再支付原告工资,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其主张,且施工结束后关于涉案工程补签的书面《伸缩缝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约定施工时间至2018年8月31日终止,故对被告辩称不予认定。被告***称原告等人毁损房屋被房东罚款应自其工资内扣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中交万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应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8900元; 二、被告**前、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